访谈录 | 私募会客厅第一期:私募基金容错机制

发布时间:2025-04-30    浏览次数:29



01
活动回顾


时   间:2025年3月6日

主   题:私募基金容错机制

主持人: 杜建敏律师

嘉   宾: 刘乃进律师
PART 01
开场介绍

杜建敏


大家好,欢迎来到私募会客厅第一期!私募会客厅是PE实务问题基金工作室开办的一个对话类节目,旨在围绕私募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热点问题和行业关心的问题,邀请业内专家进行分享与交流,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今天的主题是“私募基金容错机制”,这个话题在当前私募基金行业的调整期尤为重要。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国浩律师事务所的刘乃进律师,与我们一同探讨“私募基金合规容错机制”这一热门话题。


刘乃进:

大家好,我是国浩天津所的刘乃进,专注于为基金客户提供综合服务已有近20年经验。本次很荣幸受杜律师邀请担任私募会客厅第一期嘉宾,今天与大家分享我对私募基金容错机制的一些看法。
PART 02
对话环节
问题一:研讨“私募基金容错机制”的必要性

杜建敏:最近私募基金的尽职免责和合规容错讨论热烈,但落地实施可能面临挑战。PE实务问题基金工作室也在邀请团队组织“私募基金容错机制”的专题研讨班,报名很踊跃。您认为有必要进行相关研讨吗?举办专题研讨班的初衷是什么?

刘乃进:确实有必要。自2020年起,我开始协助处理一些遇到退出困难或存在风险的问题基金。去年,PE实务成立了问题基金服务工作室,并在全国举办了5场活动,我们发现在处理问题基金的时候,追责和免责问题是行业非常关心的话题。

这里面的追责和免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投资人和股东或者主管部门考虑的是追责与否的问题,管理人和管理人团队考虑的是免责与否的问题。我们一直也在期待国家层面能不能够就这个问题出台一些指导性的文件或者说依据。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创投一号文”,首次明确了“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这对我们来说是个重要指导。在此之前,上海市国资委也出台了股权基金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试行办法。但是大家在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都是相对来讲还比较迷茫,就是政策是有了,但是到底怎么来落地,这个事怎么样落到实处,基金管理人对这个问题以前没有特别多的思考。因为我是从2020年开始大量处理问题基金的,结合这几年的经验,以及各个地方或机构的一些做法,结合“创投一号文”, 搞个研讨会。我们的目标是希望大家共同一起研究借鉴行业的最佳实践,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我们了解的一些尺度,最后管理人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相对可操作的“私募基金容错机制”

问题二:私募基金容错机制落地的难点

杜建敏:

您对政府和国有基金有长期关注和系统研究,您的客户也以政府和国有基金为主,客户评价也一直不错。“创投1号文”提出了“合规尽职、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责任豁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但“合规尽职”是个前提,特别是“尽职”更是没法简单的用数字化或者标准化去明确。那么您对“创投1号文”和“容错机制”核心的理解什么?在政府和国有基金的管理人层面、管理机构层面,甚至国资 LP 层面,最难落地的环节或者最难落地的事项是什么?

刘乃进:这个确实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容错机制的核心是“尽职合规、责任豁免”,在我看来,它可能是有“三个圈”:第一个圈就是“容错”,可以理解是在国家层面给了一个“容错”的尚方宝剑,允许失败;第二个圈,就是“尽职合规”,一个方面是履职的规范性问题,另一个方面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政方针政策的问题,评价是贯穿于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全流程;第三个圈,要健全政府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是要加强规范管理的,在这个前提下才给了有条件的“容错”。

我觉得这个最难落地的环节或者最难落地的事项:第一,尽职标准的构建和合规标准的把握很难,这涉及到募、投、管、退全流程的全面评价,每个环节的尽职标准都需要明确;第二,如何去推动制度的建立和与制度相匹配的一些政策性依据的建立,这个制度需要多层级联动,基金管理人自己制定是不够用,集团公司甚至国资委层面、政府层面要认可;第三,国资LP和主管部门对“容错”的认知和习惯也需要改变,以往国有资产损失的追责标准较为严格,如何推动他们真正接受“容错机制”也是一个挑战。

杜建敏:我觉得从这个总体上来讲,“容错机制”有个大前提就是“好人一生平安”,做基金,管理政府和国有的钱,首先不能“心术不正”,初心是想把国有的钱、把政府的钱给整出去,想套用“容错机制”规避责任是不适用的。尽职标准和合规标准,我的理解,它还不是最最难的事。因为通过司法裁判、纪检监察巡视结果、央企和地方国企合规管理实践、中基协自律规则、证监会上市审核规则和反馈意见等等,再加上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实务推动,应该会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我理解最难的是,国资LP和主管部门观念的改变,因为从《民法典》到《企业国有资产法》,保值增值是监管者的法定责任,具体监管者真正的敢闯敢试、责任担当,才能为政府和国有基金创造一个更愿意干事的环境。

杜建敏:您提到尽职合规的标准问题,我觉得虽然标准难以量化,但我们可以通过行业规则、司法判例等来构建一个相对清晰的框架。您觉得在政府和国有基金管理人层面,最难落地的环节是什么?

刘乃进:最难的是监管者的态度和认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法律规定的责任,监管者在面对基金亏损时,往往会有较大的压力。如何让监管者真正接受容错机制,敢于为政府和国有企业创造一个更大的平台,这是最关键的。

问题三:政府和国有基金在适用容错机制方面的差异

杜建敏:在实务和工作中,有些朋友未必能将政府和国有基金分清,特别是在市场化基金募资的时候,可能因为理解不精准,导致后续基金运营产生争议。您从事政府和国有基金法律服务多年,能否介绍下政府基金和国有基金的区别、简单的判断标准?再介绍下这两类基金在容错机制适用上的差异?

刘乃进:政府基金一般指的是政府引导基金,财政部在法律文件里边把它称之为是政府投资基金。发改委把它称之为是政府产业投资基金,那么政府的基金。我理解它都是钱来自于财政系统的,要通过整个的人大预算,然后来进行出资的,从资金的来源上,是来自于财政体系的,是属于政府投资基金。国有基金,它是受国资委来管的,钱是来自于国资系统的国有企业系统的。简单来说,两类基金的资金来源不一样,也导致它们的定位和监管不一样。

在“容错机制“适用上,我从几个方面谈谈差异:第一,容错空间。政府基金的“容错”空间会大一些,国有基金的“容错”空间会小一些。原因就是来自于财政资金,它是有引导性质,政策属性比较强,实现政策目的之后,如果有一些亏损的话,是可以相对容忍一些的。来源于国资的资金,首先是要保值增值,所以对亏损的容忍度就会低一些。至于在具体适用“容错机制”上,因为整体来说都属于大的国有资金的范畴,对责任认定的严谨程度和严肃程度差别没那么大。第二,容错与否争议。政府投资基金,它的招商属性强,对与项目的干预度就高,政府和管理人之间对项目损失的原因和争议就会比较大;第三,政府基金政策属性强,容错的上位依据更充分。依据就是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包括后边出的几个补丁,那么这里边对这个政策属性的界定更为充分一点,对亏损的容忍度略大于国有基金,根源于财政属性和政策属性。但作为国有资产范畴,两者的主流方向都是谨慎的。

杜建敏:今天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一个消息,将成立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还挺大。国家创投引导基金出来之后,各级政府会逐步放大,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募资的时候,如果是能够围绕财政性的资金,或者围绕我们政府的基金去融资,在适用“容错机制”上空间就比较大,但的确需要正面政府的政策诉求。对于国有企业来讲,一是需要有一个正确的“政绩观”,二是集团公司级别的,在做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的时候,不妨把参与基金和设立基金的免责需求考虑进去,比如单独考核基金板块,成立专门的免责认定机构等等。

问题四:关于基金管理人的几点建议

杜建敏:最后要分享的一个问题是,作为基金管理人,特别是国有基金管理人,如何用好容错机制?应该做那几件事儿,您有什么建议?

刘乃进:首先,公司全员要对“容错机制”有充分的认识,高层要牵头推进学习讨论,把好的政策理解到位、用到位。光高层监督还不够,是要全员来共同努力推进的一件事情,涉及到公司全员人的整个利益和职责边界界定问题。

其次,公司要更新现有制度,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私募基金前十年的发展,大家其实是相对随意一点,没有太多的章法和套路,当时制度制定目的和逻辑体系没现在这么强。现在借机对公司的整体制度有一个更新,把运营当中的经验和教训总结进去。

再次,在整个制度更新过程当中,我认为最核心的是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及配套制度,确保业务流程和关键节点的管控标准合理规范。

最后,对整个业务流程进行或者投资业务管理制度进行再审视要考虑好几个维度:第一个就是法律维度;第二个是行业惯例;第三个是案例标准;第四个是尽职标准;第五个是要有一个常态化的内核机制自我审查机制。

杜建敏:刘律师给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的这几点建议,是个系统工程。最重要的还是要真正认识到“容错机制”对公司业务促进的正面积极作用,才有动力来做这个事儿。通过这种探索,就包括我们团队,私募行业内的从事投资业务的朋友们,从事风险控制的朋友们,还有我们做纪检监察的朋友们,大家可以一起努力,共同让国家的好制度落到实处,真正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
PART 03
提问环节
杜建敏:欢迎大家提供,有朋友提问:按照目前各地出台的容错机制。容错的条件主要是投前、投决、投后管理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以及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是否会出现形式主义,只要有相应的动作就可以免责。

刘乃进:针对这个形式化问题,或许会有少部分走向形式主义,但是大部分都不会的。国资 LP 和国资主管部门在追责的时候,按照我们国家这么多年形成的国资监管的习惯和逻辑,它可不是仅看形式的,它是一定要看实质的。就是形式不完备,肯定可以成为被追责的一个触发的因素,但是形式完备了,那么实质上做的不到位,它也是要启动这个追责程序的。由此,我觉得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就是我觉得“容错机制”未来在适用时,可能会大量的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介入,中介机构的介入,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履职的充分性。
PART 04
彩蛋环节
在活动的最后,刘乃进律师为大家送上了“彩蛋”——他亲自撰写的书籍《私募股权基金筹备、运营与管理》,并与大家分享了私募基金领域的宝贵经验。杜建敏律师也代表PE实务问题基金服务工作室和私募会客厅栏目对刘律师的分享表示感谢,并期待未来能有更多类似的交流机会。

私募会客厅是个轻访谈类对话栏目,希望能成为您身边的朋友!非常欢迎朋友们继续关注、参与!

以上便是本期私募会客厅的主要内容,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期待下次再见!

【注:以上有关的内容仅供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若有相关需求,请咨询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专业意见。】

02
律师简介



刘乃进,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


刘律师是国内最早一批从事私募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之一,至今从事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已超过17年。刘律师也是国内最早系统研究和处理问题基金中的追责与处置工作的律师之一,近几年代表投资人及管理人均处理了大量的追责与处置工作,效果显著,广受好评。尤其是在问题基金中,代表投资人向管理人追责,代表管理人开展问题基金自查及风险基金处置,尤其是对产生巨大运营风险的大型基金进行系统处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行之有效的经验。

刘乃进对私募基金实务问题有深度研究,理解深刻。其专著《私募股权基金筹备运营与管理》及其主编的《私募基金实务精要》《私募基金实务精要2》《私募基金实务精要3》受业界广泛好评,成为私募行业工具书。刘律师还参与编写了中基协组织编著的《股权投资基金》,该书是股权投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教材。刘律师还受邀做了大量的具有前瞻性的课题研究,参与《中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运营法律风险管理》专题研究并主笔撰写研究报告,研究并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等。



杜建敏,合伙人/律师。执业年限为16年。
执业领域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基金和股权投资、争议解决等。


杜律师是国内较早将私募基金、企业上市与并购重组业务深度结合并践行的律师之一,曾以私募基金创始合伙人的身份,深入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和最前线,深度参与某规模数百亿元央地合作基金的筹备设立工作。近几年代表国有投资人及管理人处理了数起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的疑难复杂和新型基金纠纷案例。2024年与刘乃进律师联合发起成立问题基金服务工作室,聚焦于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环节的各类问题基金,涉案规模数百亿元,积累了系统处置问题基金的丰富经验。


杜建敏律师多年来服务了众多央企、上市公司及国有私募机构,对国资管理、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和运营、投资基金的重点和难点有深入独到的理解。担任省级国资研究院专家和省属国企外部董事。研发了《中国A股IPO与私募基金交叉实务》(2020-2022)、《中国资本市场年度观察》(2023-2024)、《新公司法重点实务系列讲座2024》等深受行业欢迎的实务课程,累计受众数万人;受相关单位和协会委托,主笔完成《深圳市律师办理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指导标准》(2016)、《中国A股IPO法律审核指标体系》(2021-2024)、《小米产投赛道企业A股IPO关键法律事项白皮书》(2021)、《国有企业私募基金业务合规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24),参与完成并公开发布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2018)等。


03
团队介绍


刘乃进律师团队业务领域涵盖基金、投资、证券、争议解决、风险事件处置等,致力于为投资机构,尤其是私募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全流程综合法律服务,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非标投资、专项法律意见、管理人设立与登记、制度合规梳理与内控建设、投资相关争议解决、资本市场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刘乃进律师团队多年来服务了众多央企及国有基金私募机构,对国有机构、国有基金的特点、实务难点有深刻理解。近几年,为多只国家级产业基金、省政府引导基金、保险私募基金的筹建与投资运营提供综合法律支持,为多家中央企业下设的私募基金平台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


团队为资深律师、合规专家组成的专业团队,具有丰富的私募基金合规经验;能够针对不同管理人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合规解决方案,提供定制化服务;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确保服务的高效性和及时性;重点客户包括国家部委基金、省级引导基金管理人、央企系基金管理人,多年来持续为客户提供合规自查法律服务,已形成标准化服务流程,交付成果成熟“对症”。


来源:PE实务